中新辽宁网7月4日电(安逸 沈殿成)今天,记者从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新编制的《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定于2008年8月1日发布实施。新标准规定的25种限制污染物中,14项是国家标准中没有的,为辽宁省工业行业特征污染物指标。
14项辽宁特征污染物指标
记者从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辽宁省环保局共同编制,制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总量控制的双重标准。新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其中,11种污染物是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已有指标,是影响辽宁省地表水和海水环境质量及国家污染物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指标;14项是国家标准中没有的,为辽宁省工业行业特征污染物指标。
新标准不与水环境功能区挂钩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新标准不与水环境功能区挂钩,充分体现公平性原则。新标准将所有地表水水域和海域分为允许排放区和禁止排放区。允许排放区为污水受纳水体,禁止排放区严禁直接排放污水。直接排入允许排放区水域的污水和排入未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一律执行直排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禁止排放区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已有排污口的排水必需满足受纳水体功能水域列别的水质标准。
新标准为现有企业留出改造时间
据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介绍,新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现有造纸、糠醛、印染企业,必需执行新的标准;同时,新《标准》已为现有企业(除造纸、糠醛、印染企业)留出了改造时间。标准实施之日已建成的排放污水企业,可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编辑 冯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