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歌厅故意纵火案犯一审被判死刑
新华网石家庄4月8日电(记者杨守勇)因故意纵火造成11人死亡的河北省承德县歌都歌厅服务生姜大永8日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7年11月14日4时47分,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歌都歌厅失火,造成11人死亡。据介绍,本案由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大永涉嫌放火罪向承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的起诉书说:被告人姜大永在承德县下板城歌都歌厅当服务生期间,歌都歌厅管理人员郑新婷因搞卫生等事经常训斥姜大永,姜大永对此十分不满。2007年11月14日1时许,郑新婷给姜大永开工资后又训斥姜大永乱花钱。姜大永在休息时回想郑新婷经常训斥自己的事,便想将歌厅吧台内的电脑主机烧毁,以报复郑新婷。4时许,姜大永引燃吧台,引起火灾,致使居住在歌都歌厅内的佟月鑫、任永波等11人死亡。经法医鉴定,11名死者均系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大永放火致使多人死亡,其行为触犯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一审判处姜大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编辑 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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