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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男子用法律维护权益:休假12年 工资月月有

作者:ZB 来源:半岛晨报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5日

  长达12年的休假后,2007年,大连市民张某终于回到了单位,不过此时已物是人非,不仅单位早已改制,整个公司也早已注销,12年的工资该找谁要?近日,历经两审后,张某维护了自己的权利。

  张某于1992年12月调入大连某集团公司从事业务工作,1994年12月调入集团下属的商业公司工作。1995年,因妻子患病(现已故),经领导同意,张某离岗陪护妻子。

  2002年3月21日,用人单位在未通知张某的情况下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后来张某了解到,其以前所在的大连某商业公司已经注销,改制后为大连某商业有限公司。

  长达12年时间,张某称工资、各项保险、取暖费等一直无人发放,经多方努力询问,但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2007年,他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由单位补交劳动保险、失业保险金,补发工资。

  2007年末,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大连某商业有限公司应支付保险金,并按大连市城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支付张某工资;支付张某自2005年开始执行的取暖费差额补贴;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该商业有限公司表示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理由是在购买原企业时,张某已因旷工被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他不享有处理登记在册员工的福利待遇;张某的问题应由大连某集团公司解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大连某商业有限公司关于张某已因旷工被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主张,无证据证明;关于张某的问题应由大连某集团公司解决一节,因大连某商业有限公司与大连某集团公司关于企业出售补充协议已有明确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2008年4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乔松 首席记者 王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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