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交房反要业主“看房费”
因为延期交房业主追索违约金,开发商却认为当初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过高,要求调整,同时由于业主延迟接收房屋,应支付4万余元的看房费。近日,大连市仲裁部门裁定开发商支付3.8万元的违约金。
2006年9月13日,王某与大连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总价32万元的房屋。合同约定,如果王某交清房款,而房地产公司未在2007年1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王某,应按日向王某支付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到了规定交房的日期,房屋仍未完工。直到2007年9月25日,王某才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因为开发商延期交房,王某向仲裁部门请求开发商支付自2007年1月31日至2007年9月30日止的违约金3.9万元。房产商认为,8月23日办理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曾在小区内张贴交接房屋公告,9月22日又经特快传递向王某所认识的刘某送达交房通知。王某存在延迟接收房屋的情况。
另外开发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额过高,要求仲裁庭予以调整。因王某延迟接收房屋,还要求王某支付自2007年5月18日起至9月26日止的“看房费”,共计4万元。近日,仲裁部门裁决,开发商应支付王某违约金3.8万元。(首席记者 王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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