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6万买来设备改装 被人起诉侵犯专利权
大连一公司花了56万元购买了两套设备,因对设备改装生产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被两家获得专利权转让的公司起诉到大连市中院,索赔100万元。记者昨日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侵权公司赔偿两原告公司4万元。
1996年8月22日,大连某高校戴教授等八人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一种名为“生产铜包铝线的包覆焊接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1998年8月26日获专利授权,该专利有效期一直要到2006年8月22日。
1999年,大连通发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发公司”)与上述专利权人签订合同,获得转让专利权。2006年4月22日,通发公司和大连帝普爱双金属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普爱公司”)与原专利权人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费55万元。
2005年12月10日,大连某公司购买了两套设备,价款56万元。该设备包括钢罩等,制造单位称其设计目的在于避免操作人员操作时手部被挤伤。大连某公司在该设备原有结构之上增加胶管、铁管等用于输送、使用氩气,使原有钢罩具备惰性气体保护装置的作用。上述设备大连某公司使用至今。
通发公司和帝普爱公司认为大连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该专利技术,组建包括专利技术在内的铜包铝线生产装置,利用该装置生产大量铜包铝线,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给他们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大连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大连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专利,并赔偿他们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专利在其法定保护期限内维持有效。两原告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相应权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在购买设备基础上就结构方面进行改动,改动后的设备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两原告享有的专利要求中,其制造(改动)、使用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其他合法理由,已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侵权公司赔偿两原告公司四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首席记者 纪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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