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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串通涨价等行为最高罚百万

www.lnnews.net 作者:sky 来源:辽沈晚报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11日 10:05

辽宁:串通涨价等行为最高罚百万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起,最高可罚100万元。

  10日上午,辽宁省物价局局长吕廉生,在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10周年暨政务公开日活动上表示:要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串通涨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

  这次活动恰逢日前省政府刚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省物价局表示,将严控政府定价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公交、供热、供水、燃气、城市公交暂不提价。

  省价检所副书记文铁人表示,对串通涨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最高罚款额可达100万元,而在年初此类罚款数额还仅为3万元-30万元。

  实际上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是在去年来,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快上涨趋势,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变相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价格不合理上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背景下进行的。

  文铁人认为,修改后的《处罚规定》处罚额度明显加重,目的就是要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活动进行时,全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中小学校代表当场发出“不变相涨价、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及串通联合涨价和乱收费,为稳定物价作贡献”的倡议。

  辽宁某化工集团代表全省生产企业作出“尽最大可能降低生产成本,不把涨价因素传递给市场”的倡议。

  吕廉生局长要求各级物价部门要用严格控制调价项目出台、用好用活价格调节基金、加大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力度等8项工作,确保实现2008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记者 张宇)

[编辑 冯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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