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捐赠活动 依法打击违法行为
5月18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5月17日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支援四川灾区的捐赠活动。
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组织开展向地震灾区捐赠工作的通知》(民电2008年66号)和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向地震灾区捐赠的通知(辽民传2008年23号)的精神,结合沈阳目前捐赠工作实际,经沈阳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救灾捐赠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捐赠工作责任主体。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捐赠活动的有关规定。市和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级救灾捐赠活动,并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统计,各级慈善公益组织配合。
二、统一归口接收捐赠款物。各级受委托接收捐赠物的单位和各类非公益性组织,接收的款物必须于当日上交市慈善总会和各区、县(市)慈善会。由市慈善总会依据相关规定,统一上交省慈善总会。
三、严格捐赠款物管理。善款善物属定向捐赠,专为支援四川等地震灾区,各慈善公益组织要严格履行定向捐赠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严禁将捐赠款物截留和挪作他用。
四、建立捐赠统计制度。全市所有接收捐赠的单位和组织,每日要将接收捐赠的款物情况,于15时前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负责统计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五、正确引导捐赠活动。各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向广大捐赠者宣传,其捐赠的款物除国家规定的账户账号外,原则上要通过市慈善总会和市红十字会等慈善公益组织向灾区捐赠,确保捐赠意愿的实现,避免上当受骗。
六、依法实施审计和监察。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在捐赠工作结束后,要对所有公益性组织和非公益性组织接收捐赠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和监察,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七、依法打击违法捐赠行为。各执法部门对此次捐赠活动中的欺诈、欺骗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八、认真总结捐赠活动。本次捐赠活动结束后,各接收单位、各区县(市)民政局要将捐赠活动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民政局,同时,附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电话:024-23469202 (高级记者 唐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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