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经济适用房面积不能超过60平
中新辽宁网6月13日电(安逸) 市、县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这是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对于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新规定。
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11日出台了《辽宁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辽宁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草案)》,目前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辽宁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管理费成本不得高于2%,市、县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辽宁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可以通过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和分期付款两种方式购买。
《辽宁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草案)》中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或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都必须退回廉租住房。
各界意见可以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方式送往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电子邮件:lnlawinfor@163.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邮政编码:110032
[编辑 冯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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