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丈夫陈凯性格暴躁,婚后常常不顾我的身体状况和意愿,强行与我发生性行为。今年5月的一天晚上,陈凯从外边喝酒回来,又要与我发生性行为, 我说自己身体不舒服。陈凯无视我的苦苦哀求,将我按倒在床上。一顿拳打脚踢后强行与我发生了性行为,导致我卧床近两周不能下地活动,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在咨询了有关部门后,我准备以强奸罪向法院告发陈凯,而陈凯则认为我是他的妻子,有与他过性生活的义务,他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请问,婚内强行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读者 :于丽
于丽读者 :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这是强奸罪的本质特性。刑法上并没有强奸只针对婚外女性的限制性规定,所以陈凯认为他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性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同样可以构成犯罪。那么,实施性暴力,当然也可以依照刑法中的强奸罪追究其法律责任。陈凯在违背你意愿的情况下,以暴力手段与你发生性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作为丈夫的陈凯经常不顾你的身体状况和意愿,与你强行发生性行为,加上方式十分粗暴,使你的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也已经构成了虐待罪。据此,你还可以虐待罪要求追究陈凯的刑事责任。(高忠祥 闫敏)
[编辑 刘舒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