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居民张毅(化名)没经妻子同意,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卖给了自己的父亲,并且没有索要购房款。他的妻子得知此事后,十分气愤,将丈夫和公公一起告上了法庭。
张毅和妻子在十年前就登记结婚了。2002年,张毅以自己的名义买下了某套房屋,产权证上也只写了他自己的名字。去年3月1日,张毅与父母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他将该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父亲。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父亲却没向张毅支付房款。今年1月16日,妻子将他和公公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产权恢复登记到自己丈夫的名下。
张毅认为,自己购买的那套房子原是父亲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2002年,他在未征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将此房屋买下,产权登记在自己个人的名下。2006年,夫妻二人又在珠江路附近购买了另一套房屋,由于支付能力有限,向父亲借款30万元。入住新房后,考虑到以前的房屋本应是父亲的,所以和父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产权还给父亲,抵消所借的30万元欠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这套房子产权登记在张毅名下,但是是张毅和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故此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现张毅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此房屋出售给父亲,属无权处分。张毅与父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父亲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房屋的产权,有悖于正常的交易习惯。张毅和他父亲认为没支付购房款是因抵消债务,但两人不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据此判决,张毅和父亲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这套房子的产权应恢复登记到张毅的名下。
[编辑 董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