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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房屋登记簿效力将高于房产证成为房屋归属证明

作者:AN 来源:辽沈晚报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28日

  7月1日以后,判断谁是房屋主人得看房屋登记簿上的姓名是谁的了。

  由国家建设部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届时房屋登记簿的法律效力将高于房产证成为房屋归属的最终证明。

  但在7月1日前办理房产证的市民不需再次登记,房产部门已将原有信息转录到房屋登记簿上了,只要再次交易时买卖双方到房产部门进行转移登记即可。

  以往的房屋权属登记强调的是对房屋权利的行政确认,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房屋登记簿强调的是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记载与公示,市民必须申请才能启动该行为。

  也就是说,买卖双方交易后可凭相关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产部门需对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后市民可选择是否需要房产证,因为即使没有房产证,只要房屋登记簿的记载是正确的,法律上就承认房屋所属权。

  但当房屋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登记办法》中还对商品房买卖、抵押等登记类型做了细化规定,可在最终交易前进行“预告登记”,这样就能有效防止“一房二卖”,这一条款还同样适用于二手房买卖。

  目前沈阳市房产局已出台《房屋登记技术规范(试行)》,对各类房屋登记办理流程、应提交材料、收费标准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市民可关注本报下周一的详细报道。(记者 闫柳)

[编辑 冯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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