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瓷器卸货时变碎片 航运公司被判全赔偿
货轮方面在装货前未验货,且拿不出“航行时遇台风”的证据,被判赔180万元。
某货轮承运一批价值180万元的瓷器到广东,到了目的地才发现瓷器竟是碎的。由于该货轮的船东在装货之前没有验货,无法证明这些瓷器是在装船之前便碎掉的,因此,近日大连海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货轮船东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船东 这批货“有问题”
今年2月,广东汕头某公司从大连某瓷器厂订购了一批瓷器餐具,货物总价值为180万元。随后,汕头的这家公司便找到了大连某航运公司的姜经理,从姜经理的公司承租了一艘货轮,准备将这批瓷器运往广东。
3月6日,姜经理安排好货轮,让汕头某公司组织工人装货。在装货时,姜经理看到这些瓷器外包装完好,便没有开箱验货。然而,3月16日,当货轮到达广东后,汕头某公司派工人卸完货后开箱一检验,竟发现大部分瓷器都已经变成了碎片。于是,汕头某公司便要求大连某航运公司进行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汕头某公司一纸诉状将大连某航运公司告到大连海事法院,要求大连某航运公司赔偿其货物损失180万元。在法庭上,被告大连某航运公司的姜经理辩称:“原告购买的这批货本身就是处理品,质量存在严重瑕疵,这是一批‘问题货’,可能在装船之前就已经碎了,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 被告“举证不能”
法院经过深入调查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被告应当对运输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问题货”之说,由于在装船之前被告未进行验货,所以无法举证证明。
同时,被告还辩称在航行期间遇到台风,出现不可抗力,因此要求免责。但被告同样拿不出“该批货物损害是由台风造成”的证据。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大连某航运公司赔偿给汕头某公司货物损失款180万元。(吕芳芳 见习记者 翟丙军)
[编辑 冯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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