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原市委副书记田忠因多项罪一审获无期
7月10日,由吉林省吉林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长春原市委副书记田忠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田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98年7月至2006年8月,田忠在担任长春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期间,主管中国与古巴生物技术合作领域海伯尔项目。2001年3月22日,长春生物所与古巴海伯尔生物技术公司签订合同,协议成立合资公司,古巴提供技术占股份30%,长春生物所出资金占股份70%。田忠在得知中方长春生物所无力投资后,便指使其亲友采取虚假出资方式,成立了吉林省宝邑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宝邑公司)。在田忠的操办下,宝邑公司套取了拟成立的长春海伯尔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65%的股权。在这一项目上,田忠侵吞国家财产总计人民币2261万余元。
此外,检察机关还查明田忠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当事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美金8万元,人民币72万元,住房一套,总计折合人民币139万余元。2005年8月,田忠决定转让宝邑公司在海伯尔65%的股份,为谋取此不当利益,田忠通过长春生物所负责海伯尔项目及兼任海伯尔公司副董事长的王鹏赋(另案处理)联系买方贺永山,使股权顺利转让。为表示感谢,田忠给王鹏赋人民币100万元。(检察日报 记者 祝连勇 通讯员 刘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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