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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初三女生收到同学过激短信 家长欲起诉

http://www.lnnews.net   作者:AN   来源:大连晚报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3日

  市民尹青(化名)念初三的女儿,在中考前一天收到了一条过激短信。尹青认为短信导致孩子在考试时提心吊胆,精神状态受到了影响,为此想起诉发短信者,希望获得赔偿。

  尹青说,中考前一天,女儿娇娇(化名)的手机上收到了一条短信,大致内容是,你想顺利考试的话,就给一部手机(附有号码)充500元话费。娇娇收到这条短信后,产生了很大的心理压力,第二天提心吊胆地参加了考试,精神状态受到了影响。让尹青没想到的是,女儿在第一天考试结束后,晚上又接到了过激电话。尹青忍无可忍,当即通知了学校,并想报警。学校老师怕尹青的举动给学校带来不利影响,阻止了尹青。后来,尹青通过多方调查,确定发短信、打过激电话的是女儿学校的一名女同学,平日和女儿关系处得不好,二人平常有些小矛盾。现在,这名女生的家长提出约尹青面谈,并想要给尹青和娇娇赔礼道歉。尹青认为,孩子是带着恐惧心理进考场的,考试的成绩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她想起诉肇事者,获得赔偿。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于振杰认为,娇娇和发过激短信的女生都属于未成年人,因平时学习生活中的一点矛盾,一方采取了过激的行为,从行为的性质上看,这种行为属于敲诈勒索。但因行为人不满16周岁,因此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没有责任。在这次事件中行为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的过错给受害人造成了心理恐慌和精神损害,对此行为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该次事件的时间选择在中考的前一天和中考第一天考试的晚上,而学生、家长以及学校对于中考的重视程度和心理压力是众所周知的,行为人的行为势必造成孩子心理负担加重影响考试成绩。对此,在考试成绩公布以后,可以由学校对学生本次考试的成绩与平时的考试成绩做一对比,如果差异较大影响了孩子升学(包括学生报考的理想学校或者重点中学),则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因行为人属于未成年人,以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由其监护人即行为人的父母承担。

  在此,建议学校和家长加强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记者 仰山)

[编辑 冯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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