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损毁财务被拘留
目前,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49条之规定,对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损毁财务的车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据元宝山区公安分局介绍,7月4日11时许,家住元宝山区西露天的车某醉酒后,故意赤裸着身体从家中出来,一直向楼边的商店走去,正在门前乘凉的店主见状赶紧躲进店内将门插上,车某来到门前见砸不开门,便恼羞成怒地用拳头将两块窗户玻璃砸碎,尔后离开了小卖部。
元宝山区公安分局的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拒不穿衣服的车某传唤到派出所。经过现场勘查和走访调查取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决定对车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李富、区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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