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牛:发布转让股权批复公告
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知,2008年7月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国有股权有关问题的批复》(国有资产权[2008]584号),全文如下:
辽宁省国资委:
你委《关于转让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的请示》(辽国资委[2008]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此次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国有股东协议转让所持股份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东,标注“SS”,以下简称东北特钢)将持有的股份公司12,223.33万股中的9,000万股股份在依法解除质押后转让给中南房地产业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完成后,股份公司的总股本仍为30,053万股,其中东北特钢持有3,223.33万股,占总股本的10.72%。
三、每股转让价格应根据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的公开交易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请你委指导国有股东按照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国有权益,做好股份转让后的资产置换工作。
五、此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请及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我委备案。
六、此批复自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四日
此公告
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16日 (上海证券报)
[编辑 刘舒扬]
[L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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