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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房产专家继续解答房屋登记难题

   来源:辽沈晚报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4日
  2日下午,沈阳市房产局市场产权处副处长秦辉做客本报,就市民针对《房屋登记办法》提出的疑问进行详细解答。《房屋登记办法》已经实行两日,您对新办法还有哪些疑问,可以拨打本报热线96006提出您的问题。

  1.沈阳市浑南新区史建共先生:我的房子今年7月1日前就有房产证了,现在还用重新登记吗?

  秦辉:7月1日前办理房产证的市民不需再次登记,房产部门已将原有信息转录到房屋登记簿上了。

  2.沈阳市大东区徐先生:新闻中提到“《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房屋登记簿的法律效力将高于房产证”以及“房屋登记簿的效力将高于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和房屋权属证书是一个意思吗?

  秦辉:是的。

  3.沈阳市和平区张军先生:2000年我购买了一栋税务局拍卖的税款抵偿房,有购买房屋的发票和房屋准入证,但是没有商品房的大合同,这样的房子可以去办房屋登记吗?

  秦辉:如果有房产证就不需要再登记。

  4.沈阳市于洪区王先生:我去年买了一套二手房,现在想出售,是否需要和原房主一起去办理房屋登记?

  秦辉:如果在7月1日前已过户,就不需要再找原房主重新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了。如果此后再转让房屋,就需要买卖双方共同到场申请。

  5.沈阳市大东区李女士:我要给我未成年的儿子买房,怎么办房证和房屋登记?

  秦辉:未成年人的房屋,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记者 闫柳 见习记者 徐月姣)

  [编辑 刘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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