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替考被开除 学生状告学校败诉
学生找人替考被开除,认为学校处罚过重,且之前安排她参加训练,没时间复习
法院判决,学校的处罚并无不当,参加训练、比赛不是学生违纪的理由
考试找人替考,学校将她开除了。
学生认为学校处理重了,将学校告上法庭。
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学校的处罚并无不当,学校安排训练、比赛不是学生违纪的理由。
学生违纪
找人替考英语
张楠(化名)是沈阳某高校艺术专业的学生,在2006年6月份的一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前,张楠找到校友赵芳(化名)。考试时,是赵芳出现在考场上,可她手里准考证上的名字是张楠。随后,监考老师在检查中发现,赵芳所持身份证是伪造的。
在后来的调查中,赵芳承认了替张楠考试的事实,而且通过张楠的检讨书、考场记录、监考老师的证明等,证明张楠存在伪造身份证找他人替考的违纪事实。
被开除学籍
学生认为处理过重
2006年6月末,学校作出了对张楠等8名违纪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替考者赵芳也被开除学籍。
张楠认为学校对自己的处理过重,将学校告上法庭……
第一次对簿公堂
判决时间:2007年 结果:学生撤诉
学生认为学校对自己处罚过重
对于找人替考,张楠有自己的理由,为此,2007年3月她将学校诉讼至法院。
张楠上诉称,她的违纪具有特殊性,在考试之前被学校安排紧张的排练,参加舞蹈比赛,造成没有时间进行复习,这一点明显区别于其他学生,她认为学校对她处理偏重。
另外,张楠还认为学校在处理她违纪的问题上程序严重违法,没有召开校长办公会,没有听取她的陈诉和申辩,在有效时间内未履行给她申诉的程序。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学校给予张楠申诉机会,张楠申请撤诉。
同年,张楠向辽宁省教育厅申诉,辽宁省教育厅2008年初作出裁定,维持学校的处理意见。
第二次对簿公堂
判决时间:2008年4月 结果:学生败诉
请求撤销学校的“处分决定”
张楠不服,2008年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予以撤销,给上诉人一个学习的机会。
原告观点一:.违纪行为的发生是原告被安排参加舞蹈比赛,赛前停课排练造成的。
法院认为:参加排练客观上是压缩了学习时间,但不能成为原告违纪的理由,且被告对其他违纪学生也作出了同样的处分,没有失去公平。
原告观点二:被告未向其送达书面处分决定及没交代申诉等项权利。
法院认为:学校对原告及其父母告知了处分决定,说明原告已知悉学校开除其学籍的事。原告在本案诉讼前,向被告进行了申诉,行使了申诉等权利,辽宁省教育厅也对原告的申诉进行了答复,所以原告的相关权利没有实际受到影响
今年4月,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学校具有对本校学生进行处分的法定职权,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张楠由他人替考的事实,所以对原告张楠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次对簿公堂
判决时间:近日 结果:维持原判
认为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楠认为,皇姑区人民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随后,张楠又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认定,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岳巍)
案件经过
{1} 2006年6月,学生张楠找校友替考被发现,学校对其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2} 2007年3月,张楠认为处理偏重,将学校诉讼至法院。张楠还认为,学校未履行给她申诉的程序
{3} 法院审理过程中,学校给予张楠申诉机会,张楠申请撤诉
{4} 同年,张楠向辽宁省教育厅申诉,辽宁省教育厅2008年初作出裁定,维持学校的处理意见
{5} 张楠不服,2008年再次起诉至法院
{6} 今年4月,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决,学校对张楠的处分并无不当。张楠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7}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编辑 冯淑丽]
[刘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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