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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家电设施损坏由谁负责?

www.lnnews.net 作者:刘健 金镒 来源:哈尔滨日报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30日 09:12

租房子家电设施损坏由谁负责?

        目前,房屋的租赁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十分红火,租房子已经不仅仅是买不起房子人的专利,许多崇尚新生活方式的单身白领不愿意当上“房奴”,就利用租来的房子来过快乐的单身生活;还有许多外地来哈工作的人员为了解决在哈临时的居住问题也纷纷租房子居住。这些人租住的房屋一般都是要求家电和家具齐全,环境好等。虽然租房子给人的感觉不像买房子那么多的麻烦,但还是有很多法律关系在其中的。

  租房后家电损坏

  郭先生是刚刚从上海公司总部派来哈的职员,2008年在南岗区方家栏租了一间离公司办公室很近的精装房,房子里有彩电、冰箱、空调等家用电器。在签订租房协议时,郭先生检查过房子内的家电都能正常使用。并在协议中注明电器自然损坏由房主负责维修、更换。但居住两个月后,郭先生突然发现电视有黑屏现象;冰箱噪声也很大,并且制冷效果也非常不好。但在郭先生要求房主王先生对已坏电器维修更换时,王先生则认为这些电器并非自然损坏,而是郭先生使用不当导致的结果,并要求郭先生对家电损坏赔偿。

  郭先生认为,房子内的家电均为二手货,质量难免存在问题。本应由王先生维修、更换的家电到如今却要自己“埋单”。这个问题让她苦恼万分。

  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认为,这起纠纷的关键是确定家电出现问题的原因,由于这些家电本身为二手的,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对于上述情况的出现,首先应当推定为郭先生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的问题,对于王先生认为“这些电器并非自然损坏,而是郭先生使用不当导致的结果”,其负举证责任,如其不能证明,应当按照租房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对家电的维修义务,以保证郭先生正常使用。依据《合同法》第218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该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房子周边噪声大

  魏先生同样是从外地来哈工作的公司职员,他租住的房屋是在南岗区某大学附近,他对中介公司要求这间房子必须有安静的环境,因为他神经衰弱,很怕休息不好。那个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答应了他的条件,并按照他的要求很快就找到了一间,魏先生也一次付清半年租金6000元。

  入住几天后他才发现,所租房子靠近市场,白天晚上都有大批商贩叫卖,噪声非常大,严重影响到他的休息。当他找到房主要求退还租金搬离此地时,房主却称房子周边环境问题不属于房子本身问题。他的房子没有任何问题,不应退还租金。

  王律师认为,如果魏先生在租用上述房屋之前并不知道“所租房子靠近市场,每天会有大批商贩叫卖,噪声非常大”这一实际情况,而房主也没有向魏先生告知租用房屋周围的环境,那么,可以认定房主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时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同时也违背了《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魏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并要求房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律师建议:

  虽然目前在中介中都有格式化的租房合同,但这些合同远没有达到详尽的程度,其中有很多条款都不包括其中。为了能保证租房户与房主双方的利益,律师建议需要签定条款更加详尽的合同。其中,有7个要点是必须要注意的:

  1.对房屋的坐落、面积、装饰及设施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转租问题、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2.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室内配套家用电器的详细名目列出,并注明品牌、新旧状态,还有水、电、煤气的表数记清,以防日后因此类事情产生矛盾。

  3.对承租人是否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及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何处理要明确约定。

  4.双方应当在租赁协议当中明确违约责任条款,包括违约情况、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违约金支付时间等内容。

  5.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房屋,承租人应当明确约定对房屋的相关要求,比如说装修条件、周围环境等要求。

  6.每次交租金时,要求对方打收条,并妥善保存。

  7.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押金的用途,对返还条件和返还时间要明确约定。

[刘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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