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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岁状告开发商 69岁赢购房官司

www.lnnews.net 作者:张璐璐 来源:半岛晨报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24日 11:04

房屋面积短缺10.76平方米,“合格”工程却被称为“优良

  丁延生维权历程

 

  1996.12.23

 

  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

 

  1998.8.4

 

  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立案

 

  2000.12.21

 

  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1.8.15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2002.10.24

 

  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再审维持原判

 

  2002.10.27

 

  上诉到大连市中院

 

  2008.11.27

 

  大连市中院终审判决

 

  2008年11月27日,对于69岁的大连市民丁延生来说是个非同一般的日子,他用12年的时间打赢了与开发商的房屋纠纷官司。

 

  有业内人士对此表示,该案是国内购房者获得终审胜诉为数不多的案件之一。其判决结果对尚需规范的国内房地产市场将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事件回放:

 

  面积短缺10多平方米

 

  1996年12月23日,王秀亭(丁延生的妻子)在大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了商品房,与大连利达房屋开发公司(现更名为“大连艺鹭锋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全额交款,卖方出具了辽宁省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随后交付了房屋。商品房合同中约定: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质量为优,商品房位于沙河口区春柳街珍珠巷13号楼内,面积为162.90平方米,总价款305365元等。

 

  购房后,丁延生到大连市房屋产权交易所办理产权登记。但由于该房没有政府商品房立项批文,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有获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故房产交易所拒绝为其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等各种手续。他来到市质检部门查询,方知利达房屋开发公司卖给自己的房只是合格工程,而非合同中承诺的“优良”。经过大连市房地产测绘中心测绘,并出具了房屋面积认定书,面积短缺10.76平方米。丁先生感到利达房屋开发公司是在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以欺诈手段诱使消费者购房。就以上事实,丁先生与开发商多次交涉未果,无奈之下,他一纸诉状把利达房屋开发公司送上被告席,要求被告依法承担商业欺诈和面积短缺的法律责任,判定双方的合同无效,并依照《消法》判决利达公司作出双倍赔偿。这是全国首例购房双倍索赔案。

 

  判决结果:

 

  购房者的最终胜诉

 

  在事件全部过程中,都是丁延生作为代理人出现。丁延生说,自1998年在沙河口区法院立案后,自己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满以为有十足的把握胜诉。可是2000年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已经履行,没有面积短缺的证据。这样的判决让丁延生不能接受,便申诉到大连市人民检察院。2001年8月15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抗诉书上写着: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并列举了开发商已经构成了欺诈行为,要求发回再审。

 

  2002年10月24日,经沙河口区法院再审后,依旧维持原判。2002年10月27日,丁延生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至2008年11月27日,大连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在规定时间内,大连艺鹭锋房屋开发公司赔偿房屋短缺面积等价款15万元,负责办理该房屋产权证,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至此,这起12年的房屋纠纷以购房者胜诉告终。

 

  终于胜诉了,拿着终审判决书的丁延生讲起这起官司,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今年他已经69岁,从57岁就开始纠结在这场纠纷里,没想到一打就是12年,原先因为此事与他一道走上法庭的消费者中,只有丁延生一人坚持到最后,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维权竟然这样艰难!现在看,所耗费的精力和经济损失远远超过判决的赔偿。不过丁延生还是觉得,终审毕竟还是胜诉了,“12年来所付出的汗水和心血总算没有白费。”

 

  消费者:

 

  我只想讨个公道

 

  丁延生说,刚开始觉得受骗很气愤,按照规定:联建职工解困房中的存量房,由于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属于商品房,当时不允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自然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故意隐瞒了这些事实,诱使消费者做出购买房屋的错误选择,这是典型的商业欺诈行为。

 

  丁延生想,“我花钱买了房子,应该获得产权,可是该房屋的产权仍然在房屋开发商手中。”他就找开发商,对方不给解决,找相关部门调解,也没个结果。丁延生是个高级设计师,为较这个“真儿”,丁延生提前“退休”,把时间主要用来打官司。因为丁延生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正的裁决,即便是迟到的公正我也认可。”这也是一直支撑他走下去的信念。

 

  为了打这场官司,丁延生研究了能找到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诉讼程序。当时,像他这样的购房者还有很多,1998年前后起诉的一共有多家,只有他坚持到最后并且获得了终审的胜诉。为此,丁延生掌握了关于房屋纠纷的法律依据和各种资料,自己参与案件诉讼,自己写案情陈述,写各种材料。说到原因,丁延生还是归结到自己的“执著”——不坚持肯定是没现在这个结果。

 

  “一个普通人因为一起案件而精通了相关法律。”丁延生常常会这样总结自己这些年来的“成长”。

 

 

[实习编辑 赵媛]

[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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