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变更民族成分者要取消学籍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之后,为保障公民正确表达自己民族成分的权利,经民族识别,国家确认了56个民族。民族成分成为我国公民身份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对公民民族成分的确定及变更有一系列明确规定。日前,三部门联合下发相关规定,民族成分不得擅自更改。
民族成分的确定及变更早有规定 优惠政策旨在促进民族地区发展
早在1990年,国家民委、公安部和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就出台了《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公民民族成分的确定和登记管理,是民族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为逐步改变少数民族的平均受教育程度整体上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一状况,国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规定了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严格审核考生民族成分 违规变更者要取消学籍
一段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出现了为享受少数民族高考、中考加分等优惠政策,违反有关规定变更民族成分的现象。这违背了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侵害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为制止这种现象,国家民委办公厅等三部门下发的《通知》重申了我国确定公民民族成分的一贯原则,并就制止违规变更民族成分、严格审核考生民族成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依法审批原则。公民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分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须严格按照《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办理。
加强对考生民族成分的审核原则。招生时,要对考生少数民族成分加以确认。《通知》要求应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指定的考生报名点指派两名以上人员负责审核,如发现考生填报的民族成分与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可转由相关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户证部门认定。
对违规者进行查处原则。对违规变更民族成分的考生,一经查实,要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要取消学籍。对在有关问题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将考生汉族成分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人民日报)
[实习编辑 赵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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