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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问题食品:假一赔十!

www.lnnews.net 作者:张璐璐 来源:半岛晨报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6日 10:05

买到问题食品:假一赔十!

  各项食品标准将被统一,赔偿数额将大大增加。从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该法规究竟给市民食品消费带来什么变化。昨日,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法》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提醒市民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添加剂不得擅自添加

 

  生猪饲料添加“瘦肉精”、牛奶里加三聚氰胺……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故大都是生产者为美化食品、降低成本而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所致。这使得消费者“谈添加剂色变”。

 

  “主要是国内食品标准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之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沙河口工商分局副局长赵立彪说,这种混乱局面将有望在本月底彻底结束。

 

  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解读:新法规明确了食品添加剂必须在许可范围内才能添加,还明确了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其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同时,企业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监管部门要对备案内容进行监督核对,每批产品都要经过检验。

 

  所有食品不再实施“免检”

 

  《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解读:此前发生的不少食品安全事件中,一些放心免检产品也出现了问题。今后不会再有“免检”食品了。《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发现“问题食品”要立即召回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解读: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如果企业不主动召回,政府要承担起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的责任。

 

  “假一赔一”变“假一赔十”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解读:消费者以往在购买了“问题食品”后,依照消法可获得买一赔一的赔偿。新法规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对比目前实施的《食品卫生法》,处罚标准提高到了2000元至5万元罚款,对于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还将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出问题的食品企业需承担的责任可能有民事的、行政的,也可能有刑事的。在企业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民事赔偿要首先获得满足。

 

 

[实习编辑 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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