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财经 体育 娱乐 旅游 女人 健康 房产 汽车 图片 论坛 IT
辽宁新闻网 » 房产 » 故事» 内容正文

办出一堆假证生生把房“拐跑”

www.lnnews.net 作者:李仪 来源:半岛晨报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6日 10:05

骗子假装租房套走房东户口,办一堆假证把房“拐跑”

 

  房子租给他人,可房东却意外发现自己“已死亡”,“妻子”以公证的形式继承了房子,还把房子卖了!最可气的是,妻子对此竟毫不知情。案件侦破,原来是两个骗子房客在捣鬼。如今,两骗子在狂骗136万余元后锒铛入狱,可她们却留下了一个“烂摊子”。房子的归属、相关部门在这场骗局中是否有过错等问题引发了类似多米诺骨牌的诉讼大战。

 

  骗局大起底

 

  两起报案 遭遇假冒卖房

 

  2006年7月的一天,购房者苗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假房主骗走51.5万元。当天,苗某办理产权过户,工作人员觉得卖方“李月芝”提供的身份证明不够清晰,要求重新出具。因卖方与苗某办理了委托卖房公证,苗某便自己前往派出所办理,可户籍民警一眼就看出该身份证明是伪造的。

 

  几乎与此同时,群众的另一起报案也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报案人崔某称,自家将房子租与一个叫“张一平”的女人,后她有事找张,却始终联系不上,便到房屋中介去查张的联络方式。但让崔某感到意外的是,她发现自己的房子已被挂牌出售。崔某带着产权证去房产部门查询,可自己的产权证竟是假的。而且根据查询,正是“自己”将房子卖给了素未谋面的王某!

 

  公安机关随后找到王某进行核实,王某称确实是“崔某”将房子卖给他的,这套房子原本属于崔某的丈夫刘某,后刘某死亡,崔某继承了该房,因孩子出国急等钱用才想出卖房屋。但经王某辨认,报案人崔某和卖给他房子的“崔某”却不是同一人。

 

  骗走户口 制作一堆假证

 

  警方判断,假“崔某”和“张一平”共同炮制了这起房产诈骗案。民警随后抽丝剥茧,于2006年8月将犯罪嫌疑人孙某和张某抓获,并追缴赃款7万元。

 

  孙某,时年37岁,张某54岁,均是金州区人。经审讯,二人交代她们的罪行始于2006年4月,第一个受害人为马某。当时二人许以高额租金,要租马某位于金州区的一处楼房。租房时,二人特意在下午4点多找马某商量租房事宜,提出要马某出示户口本及房屋产权证,待马某出示后,二人又说怕证件有假,想到有关部门查询。可天色已晚,二人便想将证件拿走,第二天上午查询完立即归还,马某应允。

 

  离开后,二人将马某的户口本及产权证“克隆”,后将假证归还给马某,而将真证留下。随后,二人又根据户口本上的信息,伪造了马某妻子周某的身份证,不过,身份证上的照片却换成了孙某的,这样,孙某就成了“周某”。

 

  更令人想不到的是,两人之后竟又伪造了“周某”与马某的结婚证,马某的死亡证明,以及周某继承马某房屋的遗产继承分割公证。假“周某”拿着这些伪造证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声称丈夫马某死亡,要求继承房产,顺利将房屋产权转至自己名下。其后,“周某”以33万元将该房卖给王某,王某又将房子转卖安某。直至案发,相关人员仍浑然不觉均未报案。

 

  孙、张二人得手后越发大胆,决定“转战”到房价更高的大连市内。于是便有了上述苗某和崔某的被骗,只不过,这两次骗子直接以假身份证、假结婚证、假死亡证明和真房产证到公证机关办理真的遗产继承分割公证。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苗某被骗一案中,因房主时年48岁,有一子,两骗子为了骗术的逼真,竟从路边找来一个年轻人,带他到公证处做遗产继承分割公证。这样,48岁的“房主”与37岁的“妻子”就有了一个刚满18周岁的“儿子”。“儿子”又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父亲”死亡,他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房子自然由“母亲”继承了。有了这份公证,骗子再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房屋产权。

 

  2007年1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

 

  问责公证处

 

  房主 公证处严重失职应赔偿

 

  虽然骗子已归案,但追回的7万元仅是赃款的零头,被害人的利益该如何补偿?2006年,苗某将大连市公证处诉至中山区人民法院。苗某诉称,公证处应冒名的“李月芝”的申请,作出遗产继承分割公证,让“李月芝”继承了涉案房屋。同年7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根据该公证书向“李月芝”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后“李月芝”持该证与苗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支付购房款51.5万元。

 

  后经核实,“李月芝”在办理公证时提交的身份证、死亡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均系伪造。苗某认为,公证处在进行公证时严重失职,给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1.5万元。

 

  公证处 已穷尽审查手段不担责

 

  面对指责,公证处辩称,公证处在出具公证之前已要求申请人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其他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原件,也要求“李月芝”本人在公证员面前办理公证,履行签字确认手续。所有操作均符合公证审查程序要求,且已穷尽当时条件下必要的审查手段,公证处已尽到审查义务,并没有过失。

 

  公证处同时认为,原告作为一方当事人,有审查交易相对方身份真实性的义务,并应承担被欺诈而无法追偿的风险。而且,原告如果按照正常的交易程序将房款作资金监管,就不会受到损失。

 

  法院 省高院指令此案重审

 

  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公证机构只是证明机构而不是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只要依照法定程序、采用合法方式作出审查,即使最终因不能发现当事人提供资料的虚假而导致公证的失效,也不能认为公证机构存在过错。2008年4月,中山区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苗某的诉讼请求。苗某不服判决,随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但二审结果仍然维持原判。苗某仍不服,向辽宁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认为,苗某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重新审理,指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谁承担损失

 

  原房主起诉新房主

 

  苗某在过户前发现对方证件有假,所以原房主的利益并未受损,但金州区的房主马某就没有这么好运了。马某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不仅被说成“已死亡”,房子还转到他人名下。2007年,马某将金州区城乡建设管理局诉至金州区人民法院,涉案房屋当时的“房主”安某被列为第三人。

 

  马某诉称,孙、张二人假借租房名义,伪造多份证件,经被告审查后,为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孙、张二人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安某。被告依据虚假的事实,变更原告房证的登记事项,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产权证。

 

  被告则辩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孙、张二人冒周某之名向被告提交的各种法律文书已具备颁证条件,因此,被告涉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准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新房主被判搬离

 

  金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孙、张二人以欺骗手段获取房屋所有权证,虽然程序合法,但却是事实认定错误。符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申报不实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而且,该案的发生,除了孙、张二人使用了高超的造假手段外,还有被告仅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存在法律漏洞的原因。如果被告查询公安机关就可以辨明周某身份的真假,查询公证机关就可以辨明公证书的真伪,也就可以避免本案认定事实错误的发生。金州区法院据此作出撤销被告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法院判决生效后,第三人安某作为该房屋的实际控制者并未搬离该房,原房主马某便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某腾退房屋。金州区人民法院随后判令安某腾空该房交给马某。目前,安某已从该房撤出。可问题在于,在各种“合法”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安某花了数十万元买下该房,遭遇今日之结局,安某是不是又成为了诈骗案新的被害人呢?他的财产损失又将通过何种手段来追回呢?如果是通过诉讼,谁将成为下一个被告?

 

  提醒 产权证别轻易示人

 

  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波分析后认为:在苗某的案件中,依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公证机关在进行公证行为时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即实质性审查。

 

  康律师据此提醒市民:随着犯罪手段的“花样翻新”,市民应提高防范意识。买房人除了审查产权证、身份证、婚姻证明等外,主要应当保障款项的安全,比如采取银行资金监管。而房屋产权人,无论是出卖还是出租,都应当妥善保管有关证件,严格履行法定手续,不给骗子可乘之机。不要以为有了有关机关的“证明”就高枕无忧,最好亲自或委托专业律师核实审查有关情况。

 

  最后建议房产、公证等部门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严格审查,以保障类似交易的安全。

 

 

[实习编辑 赵媛]

[zy]

新闻链接 > 更多关于 骗房 故事 的新闻

 

http://bbs.lnnews.net上辽宁论坛,感受辽宁生活

http://www.ln.chinanews.com 辽宁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