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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黄段子”给女性就算性骚扰

www.lnnews.net 作者:陈迪 来源:大连晚报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1日 12:06

发“黄段子”给女性就算性骚扰

  今天,《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开始实施。大连市妇联权益部部长王东坤介绍,《规定》共二十四条三十六款,涵盖了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六大领域,突出了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明确和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执法主体责任,王金海律师表示,该规定有以下几点和以往不同,值得关注。

 

  禁止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的性骚扰

 

  什么样的情况算是性骚扰,遇到性骚扰后怎么办?过去没有相关规定,在法律上也是个空白。我省新规定对禁止性骚扰作了规定并设定了法律责任。如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侵害就属于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投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硬性指标保障女性的参政议政权

 

  根据《宪法》第48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针对妇女在各级人大、行政部门比例较少的情况,我省新规定有所创新,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不低于提名人数的28%,从而确保了国家机关领导成员中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也有适当的名额。

 

  农村女性与男性享有同等“村民待遇”

 

  王金海律师说,过去,有些农村村委会只将土地发包给男性村民,造成一些农村妇女在成年后未婚,或结婚后离婚、丧偶后没有土地的情况。新规定明确,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派以及宅基地使用、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农村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实习编辑 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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