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撞出五个被告
宣判时间:近日
原告:被撞者康女士
被告:5个被告
诉求:赔付各项损失14万多元
大连市民康女士在人行道上行走时,被一辆轿车撞倒。身上多处受伤。康女士将驾驶人告上法庭,希望对方赔付自己入院期间的治疗和其他财产损失等费用。让康女士想不到的是,连同驾驶人在内,一共牵出5个被告。日前,此案已经审理完毕,5个被告中现车主沈某承担了大部分赔付费用。
女子被撞倒,索赔14万
2008年4月7日上午10时50分,市民康女士在甘井子区金家街轻轨站的人行道上行走时,被一辆疾驰而来的轿车撞倒。康女士被人迅速送到医院进行救治。事故发生后,甘井子区交警大队对车祸现场进行勘查后,认定,驾驶人赵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康女士住院治疗期间花费不少,仅医疗费就有7万多元,后来,康女士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她希望对方赔付自己各种损失加在一起共14万多元。
一个车祸牵出5个被告
法庭在审理此案时,发现连同肇事车辆驾驶人赵某在内,共有5个被告,怎么回事呢?
原来,赵某驾驶的车辆有一个登记车主田某,但是田某已经将车辆转让给另一被告沈某。案件同时牵出一被告金某,金某辩称,肇事车辆是他以田某的名义购买,所以他不应该承担赔付责任。加上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共有5个被告出现在法庭上。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沈某表示,他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他愿意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表示,该公司只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合理赔偿。被告赵某虽然法院合法传唤,但赵某拒不到庭。田某、金某也以自己不是车辆实际拥有者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赵某从事雇用活动中,驾驶轿车将康女士撞伤,雇主沈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田某为该车辆的登记车主,所以田某应与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金某并非实际登记车主,也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法院判决如下: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赔偿康女士部分医疗费。被告沈某赔偿康女士医疗费等费用总计9万多元。被告田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法院驳回康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实习编辑 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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