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电管站站长的路某嫖宿3名初中女生,却称自己是嫖娼,而受害幼女都称是被迫的。葫芦岛兴城市人民法院认定路某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51岁的路某原为兴城市农电局白塔电管站站长,2008年3月始,路某以交付金钱为代价,要求小庚(女,化名)等人为其“介绍”处女供其嫖宿,小庚便强迫葫芦岛市某中学学生小丽(化名)在该校寻找初一、初二年级的女生供路某嫖宿。 2008年4月至5月间,小庚、小丽以金钱引诱,并用语言威胁幼女小兰(化名)、小红(化名)和小云(化名),迫使3人到兴城市某宾馆等地先后与路某发生关系,路某明知小兰、小红、小云可能是幼女,仍将该3人嫖宿。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路某称其不知道受害女孩是未成年人,并说那些女孩都是17岁左右,是自愿的,他没有威胁,而且他都给钱了,从500元到5000元不等。 被害人小红说当时她不同意去,是有人威胁她,拉着她上的车,而且有两个男的挺凶的。其他受害女孩也称是被别人威胁的,不去担心挨打等。 小刚(化名)就是威胁女孩的人,18岁。2008年8月至9月间,小刚用语言威胁小丽,利用小丽强迫他人卖淫。小刚及小庚、小丽又迫使小倩(化名)和小红先后到兴城市供路某嫖宿。 法院认为:路某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已构成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小刚强迫他人卖淫和寻衅滋事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和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小刚发案时未满18周岁,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编辑 冯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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