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颁布、1997年修订的 《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终将被废止。 7月30日,省政府法制办举行立法听证会,就《辽宁省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单位公章使用情况拟纳入公安部门监督范畴,是“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最大的变化。
据介绍,20余年来一直执行的 “老办法”仅对公章制作企业规定了一系列内容,但对印章申请人、使用人却几未涉及。此次的“新办法”中明确规定,公章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章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所在地公安部门对公章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草案》还规定,各单位或机构,只能申请制作一枚规范的法定名称章,业务专用章可以制作多枚,但每枚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区别。对于未经公安部门核实私自制作公章、更换公章或公章停止使用后未交回旧公章、私自销毁公章的3种行为,公安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编辑 冯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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