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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调整医保相关政策个人负担比例再降

作者:宁旭    来源:辽宁日报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2日

  备受锦州市民关注的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已进行调整,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新医保相关政策将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降低患病群众的负担。

 

  将于10月1日开始执行的锦州市新医保相关政策,充分考虑了参保市民的实际经济状况,分别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进行了相应调整,将更大程度地惠及参保患病群众。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锦州市将原纳入特慢病门诊治疗管理范围的3种特慢病增加到22种;将《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中*乙类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由20%调整为15%,并由定点医疗机构书面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可适当放开限二线用药、限工伤保险、提高个人自付比例以外的临床用药适应症限制和门诊用药限制。

 

 

[编辑 冯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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