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辽宁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
从10月1日起,《辽宁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刚刚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的《办法》,其一大亮点,在于它是我省正式以“政府令”的形式,对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涉及的经费、用地、就业、求学等事项作出了安排,这使得《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法律意义。
《办法》规定,获得奥运会前8名,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和全运会前3名并具有相当学历的运动员退役时,体育行政部门可在所属事业单位空余编制内单列部分岗位,通过考核方式对其进行招聘。
获得奥运会前8名,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和全运会前3名,亚运会前两名的运动员退役时,符合教师岗位任职资格的,高等学校可在编制限额内,采取考核方式招聘到体育教学岗位工作。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可采取考核方式招聘到中小学体育教学岗位工作。
对自主择业、自谋出路和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退役运动员,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退役运动员自主创建体育经营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机构应视情况提供贷款。
同时,《办法》规定,向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机构捐赠,捐赠人可以依法对捐赠的工程项目留名纪念,并享受税收等优惠。《办法》还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机构,开展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鼓励高等院校建设高水平运动队和运动员培训基地。
[编辑 冯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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