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为其中的变化颇多,许多想投保的市民开始犹豫:保险,是现在买还是过了“十一”再买?对此,记者采访了多位保险和法学业界人士。
以保户没如实告知为由不赔行不通了
孙先生花4万元给母亲投了5份险种。3年后,老太太因晚期肝癌病逝。处理完母亲的后事,孙先生开始与保险公司交涉,他希望保险公司尽快报销母亲的3万元医疗费。经过核查,保险公司发现孙先生的母亲有肝炎病史,但孙先生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遂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向孙先生发出拒赔通知。
以往: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往往并不对投保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即使在保障期内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也仍继续收受保费;甚至个别保险代理人还故意误导投保人进行虚假陈述。可是,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以上述规定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十一”后: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作了适当限制: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知道了这个情况但在30日之内没有解除合同,合同仍然成立。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就是著名的“不可抗辩原则”。像孙先生这种情况在新《保险法》实施后不赔就行不通了。
拖着不赔也不行了
2007年2月,张女士的丈夫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腰椎爆裂性骨折,住院期间几次出现危险。因为自己无力承担大笔的治疗费,张女士多次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对方按照意外险进行赔付。但是,保险公司一直拖着没办,理由是“没有完成核定手续”。如今,两年过去了,张女士还在为此奔波。
以往:由于缺乏明确的时限规定,有的保险公司常常以未完成核定为由,故意拖延赔付时间;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也不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十一”后:理赔难一直是保险业屡遭诟病的话题,新《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从而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有特殊约定,应在30日内做出核定。保险责任内保险,保险公司应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日内支付赔款;保险责任以外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旧保单受不受新法保护
“十一”前买的保险,“十一”后发生保险事故,理赔时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
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但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于一些期限较长的寿险合同,考虑跟有关部门做出司法解释。
谁先死亡有说法了
2005年5月,李先生买了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受益人为他的妻子。2006年4月,李先生与妻子开车外出,酿成交通事故,两人当场死亡。 2006年5月,李先生的父母和岳父母分别以投保人和受益人家属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继承孩子遗留下来的理赔款。因很难确定李先生夫妇死亡先后顺序,保险理赔迟迟办不下来。
以往:原《保险法》没有关于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同时死亡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很难操作,致使保户的保险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十一”后:新《保险法》弥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侧重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照此规定,上述实例中,就应当推定李先生妻子死亡在先,李先生父母可以遗产继承的方式继承儿子的保险费。
旧险种可不能盲目抢购
随着新《保险法》实施日期的临近,中国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等均陆续宣布有部分产品即将停售。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中国人寿在售的占全国重大疾病保险市场份额最大的“两康险”即“康宁终身”和“康宁定期”也将在9月底停售。如同以往,越是要消失的东西越能掀起抢购潮,停售的消息也让一些人有了“买”的冲动。
中国人寿沈阳分公司的一位人士说,这些产品被停售,并不是因为价格因素,而是由于现行这些产品的条款和规定不符合即将实施的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可盲目抢购。
[编辑 冯淑丽]
[fs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