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将从10月1日起施行。今后,老百姓可以对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提出建议,制定机关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在收到建议后15日内予以答复。
据了解,实行定期清理制度后,规章要在实施后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则要每两年清理一次。但当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时,相关部门就要及时进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为方便公众提出建议,《规定》要求政府法制部门要在其门户网站设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专栏,登载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情况等信息,设立公众意见反馈专栏。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所属部门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编辑 冯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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