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实施。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实施。
为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领导和扶持力度,《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统筹规划,制定相关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将支农资金优先安排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费等相关费用,此外,对合作社农产品参与流通市场、生产用地、用电以及运输农产品等方面也都作出了给予扶持的具体规定。
针对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难点问题,《办法》也作出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定。如针对很多农民提出入社时出资较难、出资范围应适当扩大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农户出资作价入社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面对合作社发展到一定程度如何再发展的问题,《办法》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合作生产经营,延伸产业链条,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综合发展。
同时,《办法》充分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利益,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事务,指定、委派、撤换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对各类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 冯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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