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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怪现象

www.lnnews.net 作者:孙东 马金鹏 温禹 来源:鸭绿江晚报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2日 10:01

目前从丹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了解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上有一个怪现象,越大的企业在合同签订上越正规,而有些小企业却常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发生劳资纠纷。

用人单位怪现象——大企业爱签合同 小企业怕签合同

 

  目前从丹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了解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上有一个怪现象,越大的企业在合同签订上越正规,而有些小企业却常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发生劳资纠纷。

 

  去年10月,在对某用人单位进行医疗、养老保险登记、申报扩面检查时,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执法人员立即向其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单位立即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但这家用人单位没有执行整改意见。11月,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这家用人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之后,该用人单位依法接受了处罚,并与全部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

 

  去年12月,某公司职工杨某投诉说,他在2008年4月到该公司工作,因为要结婚,经理将其辞退,但拖欠的工资分文未给。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经过对杨某本人及单位调查,发现情况属实。并且在调查中发现,该单位有6名员工未签劳动合同,便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返还杨某工资并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对该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相关人员分析认为:一些大型企业重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方面得益于企业的管理者对劳动法的深刻理解;另一方面,则是企业管理者懂得通过珍惜人才、聚拢人才的方式,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而一些小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因为底子薄、管理者没有长远规划等缘故,担心和劳动者签订合同会增加企业成本,更担心有了纠纷自己便失去了主动权,因此,不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而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工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将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此,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一旦有了纠纷反而增加了企业成本。

 

 

[编辑 冯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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